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7件/条/套,4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3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抽样过程中,检样和备样不足情况下,可购买不同规格的相同原料、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相同功能、相同安全类别、同年龄段的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1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 31701—2015 GB 18401-2010 GB/T 22854-2009 GB/T 23328-2009 GB/T 31888-2015 |
2 | 重金属 | |
3 | 邻苯二甲酸酯 | |
4 | 燃烧性能 | |
5 | 附件抗拉强力 | |
6 | 附件尖端和边缘的锐利性 | |
7 | 绳带和绳圈的长度 | |
8 | pH值 | |
9 | 异味 | |
10 | 甲醛含量 | |
11 | 禁用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
12 | 耐唾液色牢度 | |
13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
14 | 耐水色牢度 | |
15 |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 | |
16 | 金属针 | |
17 | 纤维含量 | |
18 | 耐皂洗色牢度 | |
19 | 耐光色牢度 | |
20 | 起球 | |
21 | 断裂强力 | |
22 | 接缝强力 | |
重金属:仅适用标注A类且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耐唾液色牢度:仅适用于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 |
注1: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1.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明显不适用抽查产品;2.抽查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编号;3.产品超出标准适用范围;),仅考核纤维含量、GB 31701-2015或GB18401-2010涉及的规定项目。
注2:产品明示的产品质量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执行标准的最低等级。
注3:依据不同年龄段及产品标准检测。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854-2009 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 机织学生服
GB/T 31888-2015 中小学生校服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